1、督查内容:上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批示或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局党组、局行政班子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情况等。
2、督查范围:局长加强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督查,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切实开展督查活动。各督查小组的督查范围如下:
(1)对县委、县政府等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对县委、县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作出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局党组、领导班子的交办事项;
(4)机关管理督查小组重点督查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党务、信息工作等;
(5)效能行风督查小组重点督查考勤、效能、行风、综治、安全生产、绩效考评等;
(6)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反馈督查落实情况。
3、督查形式。
(1)目标督查。根据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任务,进行工作目标督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
(2)专项督办。将上级领导指办的事项,通过督查工作转承办理,通过督查跟踪进行督办催办,做到一事一督,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原则上在一个月办内办结并反馈。
(3)专题督查。对县委、县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文件、会议明确要求上报贯彻情况的,督促有关单位按期上报。对未明确上报时限的,要主动督查督办,按要求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发现决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责任督查。对局领导提出或在实际检查中发现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不落实,或落实有误需纠正的,及时报请领导审定进行查办。
(5)现场督查。督查组对各单位进行现场督查,直接参与工作的全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必要时可以不打招呼、不定时间地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督办。
4、责任追究。
(1)办理的意见和结果督查小组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或不力,不能如期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2)对一般性失职、失误、违纪以及工作作风确有问题的人员,除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给予以下处理:一年内查实一次的,给予个别谈话批评;查实二次的,全局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查实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称职。